外观专利客体与保护

最新的《专利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制: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往《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仅限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其载体必须是产品整体。而近年来,消费者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局部创新认可度越发提高,在产品越来越同质化的情况下,对于局部外观改进创新提出了更多的消费需求。与之对应的企业外观设计水平也逐步提高,各个企业为了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局部外观创新,以期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1、局部外观

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再局限于以往整体形式的外观创新,相比于传统的颠覆性的产品整体设计改进,局部外观设计正逐渐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局部外观创新对于产品竞争力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最新的专利法修订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局部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做出的创新设计,比如智能手机的前置摄像头的形状设计、各种APP的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图形设计、智能门锁的按钮面板等。局部外观设计是对产品整体外观设计保护的一种拓展,是对于产品中具有重点标识/区分特性的部分的拓展保护,但并不是产品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保护。

2020年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增设局部外观专利制度,就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创新保护的迫切需求。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各种APP的GUI设计创新非常活跃,以往的《专利法》限定GUI设计必须与产品绑定,而APP开发企业则是希望自己的GUI设计在不同的终端上呈现,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效果,如果将GUI设计与特定产品绑定,势必无法做到充分保护。

2.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

富有美感

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要求,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外观设计主要是针对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颜色的综合设计创新,“富有美感”按照《辞海》对于美感的解释是:“审美感受,即人对于美的主观感受、体验与精神愉悦,是构成审美意识的基础。”不同时代、民族或地域的人,以及个体与个体认知差异,都会各种环境因素、个人偏好、习惯素养等不同,对于同一事物是否富有美感的结论会千差万别。

从外观设计专利立法保护的初衷来看,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激励人/企业去努力争取制造好的产品。如果单纯仅从产品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去评价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难免会限制设计师或企业对于创新外观设计的积极性。而且,外观设计最终要应用于产品,接受市场的检验,如果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不符合公众对于美好事物的期望,显然也不能长久存在于市场上。因此,外观设计对于“富有美感”的评价标准主要是排除式,除了极少数明显不符合社会公众期望的外观设计会加以限制,大部分情况下只要外观设计充分考虑“功能美、科技美、材料美、艺术美、精神美”等中至少有一个方面满足要求,不存在严重的违反公众一般认知的外观设计,不是极丑陋又不违反社会道德,都可以认为是“富有美感”的。

需要注意的典型的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宣扬恐怖、暴力、凶杀等元素的外观设计,如海盗旗、骷髅头挂饰、血腥图案等容易令人感到恐怖反感,则会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适于工业应用

适于工业应用,可类比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用性要求。“工业应用”是指能够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包括通过机械、半机械或手工业的方式实现批量重复再现的生产。如果外观设计的关键创新在于经由某个特定的艺术家或特定的自然环境因素才能得以实现,那么则相应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工业应用”型的外观创新,而是艺术创作范畴的艺术成果或自然界的鬼斧神工,不应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畴。

3.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申请保护的方案必须是新的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这需要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进行客观的判断,如果仅仅是现有常规文字的字形、字义的简单组合,是不能构成新设计的。因为,常规文字的字体属于普通消费者司空见惯的,其字义也是为广大公众所熟悉的,相应的文字普通排列、惯常组合都属于司空见惯的现有设计,不构成新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4.外观设计保护期限

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相比于之前的专利法,修订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了5年。这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下称海牙协定)关于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规定最低限度要求一致。即匹配《海牙协定》中规定的缔约方的外观设计保护期至少为自国际注册日算起15年。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的各方对于外观设计越来越重视,投入到外观设计创新中的研发成本也大幅度提高。同时,人们对于外观设计的创新保护认可度也大幅度增强,对于外观设计“抄袭”的产品厌恶感越发突出。因此,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延长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一个自然结果。

另一方面,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也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体现。一些创新产品通过其独特的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广泛的认可,这些产品本身又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如汽车、空调等耐用性家电产品,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过早失效,则产品的售卖末期可能存在较大的被侵权风险。因此,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也可以更好的平衡创新者的贡献和收益,确保社会公众在消费中不会购买到抄袭产品,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