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组合物创造性探讨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

继续阅读

现代中药专利创造性审核标准思考

中药组合物专利是广大中医临床工作者可转化的专利类型的创新成果中接触最为密切的,经历过中国专利申请快速爆发阶段,现在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越来越规范化和严格化,相应的中药组合物专利授权变得越发困难。

相比于其他领域申请而言,中药组合物授权难点主要是创造性的判断问题,因为其他领域通常可以通过直观的推[……]

继续阅读

高价值专利:专利挖掘与培育

高价值专利的源头和基础,一定是企业内部研发成果的汇总筛选结果,要取得高价值专利就要把企业内部创新部门的充分保护,通过对研发部门的日常工作成果进行梳理,形成全方位的保护方案。然后在此过程中,发掘找出具有高价值意义的专利方案,进行充分保护,并结合普通专利形成优秀的专利群组。[……]

继续阅读

发明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第二步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一步是基于前一步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判断的,因此选取不同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会导致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发明方案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发生变化。当最接近现有技术被找出来以后,根据两者比较得到的[……]

继续阅读

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能够实现之间的注意点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供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这是专利充分公开换取保护的关键性控制条件之一。

对于能够实现的判断则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处理不好轻则导致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缩小,甚至专利申请被驳回。更严重的情况则可能出现专利申请先被授权,而后[……]

继续阅读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

继续阅读

现有技术的判断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判断对于专利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具有重要影响,一篇证据材料能否构成现有技术直接影响其是否能够作为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评价的对比文件。判断相关证据材料是否构成现有技术通常围绕两个方面进行:(1[……]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