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最新的《审查指南》修订版本
在第七章增加了“审查的顺序”的规定,将优先审查、延迟审查等明确成文规定。
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自己的发明专利申请,一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则可以在1年内获得最终的实质审查结果。虽然并不必然保证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一定可以通过,但极大的避免了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长时间悬而未决的状态,可以更好的帮助企业对自身掌握的知识产权现状进行准确评估,提高了企业战略规划、执行的判断准确性。
对于某些行业则存在技术研发到产品上市周期较长的问题(例如,医药行业),由于药品上市的多期次临床研究要求,药企在药品完全通过第III期临床实验以前,并不能肯定相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是自己需要的。而发明专利一旦授权,申请人就需要持续缴纳高额的维持费,如果能够延迟专利审查,那么药企的专利管理和运用效率会极大提高。
为此,最新的《审查指南》修订中,明确规定了一般原则、优先审查、延迟审查、专利局自行启动四种审查顺序,更好的满足了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主体对于专利审查的需求。
现阶段,申请人普遍属于快速发展、快速变动的行业,对于审查顺序需求主要集中在“优先审查”类。随着技术快速迭代发展,相信会有更多的行业专利审查需求降低,采用延迟审查,最大化发挥自己技术优势/知识产权优势。
=======《审查指南》增加“审查的顺序”内容如下=======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审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