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色彩保护
色彩的选择是否司空见惯,是否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是对于外观设计中色彩是否需要作为区别于在先设计的重要因素,是否能够和在先设计形成明显区别的关键。
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三要素。
通常认为外观设计的重点在于形状上的创新,因此形状在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判断中权重最大,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必须提供线条图,以充分展示外观设计的形状结构,避免图案或色彩对于外观设计中的形状呈现的影响。
所以,一般外观设计中不要求保护色彩,除非申请人明确要求保护色彩。对于形状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或者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形状的表现力或设计空间有限,图案和色彩的创新就显得重要起来,在和在先设计进行比较的时候,是否构成明显区别就要重点考虑图案和色彩的表现效果了。
此外,一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中单一色彩是不予保护的,因为同等置换单一的颜色属于典型的惯常设计。只有两种以上颜色搭配形成一定的图案,例如百事可乐的瓶贴设计采用的撞色设计,当至少两种颜色组合搭配,使得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时候,才会将色彩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点进行对比。
单一对比
一般外观设计进行实质相同、明显区别对比分析的时候,要求只能采用单一的在先设计进行对比分析。但对于明显组装关系的产品,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的时候,是可能引入组合比较的。最新的《专利法》对于以往规定的必须单一对比的限制进行了调整,对于将现有设计特征简单组合,缺乏设计创新的方案,排除了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最新调整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同时进行局部申请、组合申请、交叉申请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的排除,更加强调对于设计创新的保护,而对于可以进行简单组合拼凑的情况则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