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规定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按照在先文本来源可以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以下是关于最为普通的外国优先权的分析,本国优先权类似于外国优先权,同时有具备一定的美国临时申请的特性,可以参考外国优先权的要求进行处理。
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单从外国申请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来看,只与国外的申请人有关,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
按照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局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总结起来,满足以下几点:
1.在国外提出申请,十二个月(六个月)内,向中国提交申请,
2..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局面声明并要求优先权。
3.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以后,其实质效果就是相当于把申请日提前至在先申请的文件的当日。从而规避在先的外国申请对中国申请的影响,当然最主要的是给外国申请人足够时间准备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申请专利手续及其它方面。
表面上,这是一种针对外国申请人的优惠,实质是一种全球人民的一种公平对待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给予各成员国国民的国民待遇的中国《专利法》体现。
与《巴黎公约》第四条之(1)(2)(3)属于是相同内容。
中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中国的公民也可以享受到其它国家给予同等的优惠政策。
注:《巴黎公约》考试中容易考到的一个点是国民待遇的对象,包括巴黎公约联盟以外的各国国民,条件是,在巴黎公约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只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无条件的享有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工业知识产权待遇。
关于,国外申请人进入中国享有优先权以后,还同样需要遵守一些规定,主要是在于申请专利过程中,各种期限的控制。
1.要求优先权的时间为12(6)月(错过不可挽回,无法补救)。
2.要求优先权,必须在申请的同时提出(错过不可挽回,无法补救)。
3.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现在五大局之间一般通过网络互传数据,在先申请副本提供不会有太大的难度)
4.提实审的时间为在先申请日的3年内(一般操作中都应该在进入的同时提出实审请求,超期一般不可挽回,但是如果进入中国的时候已经超期,则有2个月的补办时间)。
5.外国优先权与在先申请专利的状态无关(这一点与要求本国优先权不同)。
以上为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时候可以要求的优先权大致流程。
相应的,当中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在国外申请专利,国外一般也会给予同等的优待。
当然中国公民如果在国外先申请专利,然后再返回中国申请专利,并要求优先权,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免要受到一些限制。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所以,如果中国公民将专利申请首先向国外申请专利,再反过来借由外国专利要求国内的申请的优先权,其实质上是必须两次经过国务院专利部门的审查,只会增加申请人的申请手续,延长专利申请的周期。
而且,申请过程操作稍有不当,很可能会导致专利无法申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专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是关于PCT国际申请的,要求中国公民在申请PCT专利时,也必须按照国务院保密审查原则执行,即先考查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再批准向外国申请。
现在国际专利申请,五大受理局就包括中国局,所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然后再向外国要求优先权是申请人最佳的选择。
上面关于,中国专利保密的条款,宗旨是保护国家重大利益,无论发明人还是申请人都应该注意遵守(以免造成中国专利权无法获取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