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创造出的内容,包括了各种文字、声音、图像展示的内容,以及各种实体产物,并没有关于人工智能创作成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人工智能程序本身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AI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满足作品的“智力成果”要件。
但自然人可以通过控制人工智能程序,利用AI生成特定的内容,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并不具有主动创作能力,主要是依据使用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黑匣子计算处理,进而输出对应的作品成果。所以,法律并没有排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能性。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中,使用者仅仅是输入较为简单的内容,大部分转化工作是有人工智能程序实现的,如果将人工智能输出的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海量自动生成内容是否也应该纳入保护则会存在极大的争议。
随着算力快速增长,超大语言模型推理逐渐能够被较快的运行,大量科技公司开始加入人工智能创新赛道,尝试利用AI进行创作/生成特定内容,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工作都是由AI完成的,会使用AI技术和不会使用AI技术的公司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竞争状态。
已经有高校宣称其应用人工智能程序完成发明创新方案的设计,并将AI作为相关发明创新方案的发明人写入申请文件。虽然,专利局最终以专利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为由驳回了专利申请,但该案例明确的指示人工智能程序的巨大潜力,能够应用人工智能的市场主体相比于不能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主体存在巨大的竞争优势,前者可以使用远少于后者的资源完成某些工作。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程序的运行,是依据大数据模型/大语言模型将现有技术的资料整合形成一个超强的“黑匣子”程序,特定的使用者可以通过利用“黑匣子”将现有技术的能力快速应用于解决特定问题,得到基于全部现有技术生成的解决方案。其本质是对于现有技术的运用,这种运用应当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大型科技公司更熟悉计算机技术,能够先应用人工智能程序,就给予更多的特权倾斜,应当保障每一个市场主体平等应用全部现有技术。
还应当注意到人工智能程序的运行需要消耗大量的算力,对于科技公司而言获得更多算力是更加容易的,如果不加以干预,必然是科技公司运用更多算力,发挥更大的效力。如何让市场中每一个主体都能够平等的获得适量的算力,促进市场更好的良性的公平的竞争,进而提升市场活力,对于提升人工智能在社会整体活动中的效力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当社会中所有个体都充分拥抱AI技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才能更好更快,才能在人工智能科技上结出更多成果。应当小心少数超高科技企业垄断人工智能技术,导致其他竞争者快速颓败,最终市场衰退,失去技术进步的活力。
综上,人工智能技术本质上是基于现有技术全体人类创新成果融合而成的“黑匣子”,这个“黑匣子”用好了可以最大化发挥现有技术的价值,造福全人类。如果这个“黑匣子”被少数人垄断,导致掌握人工智能的公司和普通公司之间的科技鸿沟,那么很可能会限制普通公司对于现有技术运用的机会,造成完全不平等的竞争状态。正如小说《三体》中,三体人对于地球人的评价“你们都是虫子”,任由科技鸿沟逐渐增长,终有一天整个人类社会都会陷入巨大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