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判断对于专利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具有重要影响,一篇证据材料能否构成现有技术直接影响其是否能够作为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评价的对比文件。判断相关证据材料是否构成现有技术通常围绕两个方面进行:(1)是否为公众知悉;(2)其公开日期是否早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需早于优先权日)。
一、公开范围
为公众知悉的主体是公众,现有技术是否面向公众公开,是判断为公众所知悉的前提。公众通常是指一般的广罗大众,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员不属于公众。对于公众并不要求人数限制,即使只有一个普通大众能够获悉相关资料,也认为相应的资料为公众所知悉。
另外,对于公众的认定也没有地域性限制,任何一国人员能够知悉相关技术则认为全人类能够知悉。因此,外文资料虽然存在阅读障碍,但并不影响外文资料公开对于技术公开的效果。
(1)技术手册描述使用者范围,仅仅是因为技术手册本身的技术特性,并不是构成技术手册的被公众获悉的限制。除非有额外的应用范围/公开范围限制。
(2)国内外发行,行业内发行等都不是限制公众获得的实质条件。
(3)产品销售、影视作品、朋友圈等公开都可能构成普通大众获悉相关技术的实质性公开。
(4)特定人员获知相关技术不构成公开,具有保密义务的获知者包括:鉴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的律师/受托人等获悉相关技术信息,不构成对公众公开。
二、现场参观和新闻报道
除了考虑现有技术为公众获得的可能性,还需要考虑现有技术公开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接触相关信息或场景的人员,是否能够通过相应的场景获得实质性技术内容。
常见的场景有企业现场参观报道,大型单位对于领导参观项目以及媒体记者新闻报道通常是积极配合的。但在项目参观过程中,往往容易造成技术信息的泄露,甚至有出现过竞争对手利用陪同领导视察企业的机会,暗中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
媒体记者进行新闻报道则更加直接,会将现场见闻落在文字稿上,如果再配上现场照片,非常容易造成申报专利的技术被提前公开,为公众知悉。
但应当注意,如果相关技术存在阶段性、连续性、大型系统等特点,则新闻报道不一定造成技术信息的完全公开。因为相关人员在参观过程中,并不必然知晓全阶段、全系统的内容,有些新闻报道还会指出项目进展,即表明项目尚未完成。因此,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认定参观人员或新闻记者对技术实质性内容完全了解,不能认为相关项目已经构成使用公开。
三、公开物出版
公开物出版以实际公开日期作为公开日,内部刊物在未限制接触人群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公众无法获得相关资料,也会构成公开。公开物记载公开日期到具体日期的,以具体日期为公开日;公开物记载公开时间到月份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公开日;公开物记载公开时间到年的,以当年最后一天为公开日。
技术标准属于公开性质的规范文件,其发布日即为公开日。
汇编材料如果未明确指出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则应当认为汇编材料一经发行,即为公众能够获知状态。
四、互联网公开
现有技术的定义仅仅限制公开日期早于申请日为公众知悉,但是互联网证据的固定较为困难,且存在互联网数据被篡改的可能。因此,对于互联网公开的现有技术证据,要注意确认公开时间,引入第三方公证力量,使其固化,以免被篡改。这方面可以关注区块链取证技术发展,通过区块链不可修改的特点帮助互联网公开证据的固定。当然,区块链取证技术不仅仅能够用于互联网证据的固化,还可以服务多种形式的证据固化。
五、使用公开/展会公开
使用公开和展会公开属于类型互联网公开的情况,事实上构成为公众知悉的状态,但相关证据的固定较为困难,必须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安排取证。类似于互联网公开的情况,有时甚至直接和互联网公开结合在一起。
例如陆风vs路虎系列案中,路虎公司的外观专利被无效,主要证据就是2010年广州国际车展期间车辆展出,无效请求人引用了搜狐网报道的路虎极光车型参展照片和图文报道作为关键证据。最终复审委认定车展期间,路虎极光车型被公开,并经由多家媒体通过网络和纸质报道,媒体报道中展示照片拍摄清晰、角度全面,与路虎公司外观专利申请的车辆造型一致。以此确认路虎极光车型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的事实,最终认定路虎极光车型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