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联合起草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稿,该意见稿针对药品领域上市审批流程和专利权保护的特点,将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管理工作协同,建立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制度意义
具体而言,药品(尤其是化药)的上市审批、生产、销售都受到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密切监管,而医药领域的药品专利([……]
在202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联合起草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稿,该意见稿针对药品领域上市审批流程和专利权保护的特点,将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管理工作协同,建立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具体而言,药品(尤其是化药)的上市审批、生产、销售都受到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密切监管,而医药领域的药品专利([……]
检索作为评价专利新创性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对于专利稳定性、可靠性评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申请前的撰写工作,甚至实验规划等都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如果从评价专利稳定性、可靠性的目的来看检索,检索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对于特定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是否能够持续的维持专利权不被无效或撤销专利权。各个领域的专利检索策略会因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状态,文献/专利等资料公开方式/方法等多种因素,需要采用[……]
马库什权利要求和涉及生物序列的权要求的单一性,相比于其他类型技术申请的单一性判断而言,由于其中关键发明点的认定较为专业,需深度融合技术和法律知识。简单概括如下:
判断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项是否具有单一性,重点需要考虑两个方面:a)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b)具有共同的结构;c)公认的同一类化合物。
“共同的性能”是指通式化[……]
外观设计中相似设计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产品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是否相近似,以及相应产品在其所处的销售场景、使用环境中是否具有较大的设计变化空间。只有充分考虑一般消费者的一般判断力,以及产品设计过程中能够调整变化的设计空间大小,才能最终正确无误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似设计。
《审查指南》规定,作为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一个抽象概念,类似于发[……]
互联网以其高速更新、快速变革的特点,承载了人类大量的知识公开。因此在各种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需要引入互联网证据,但互联网证据易更改、储存、分发不可靠等特点,又常常会限制互联网证据的效力。
为了确保互联网证据被法官认定作为判案依据,专利律师常常会对互联网证据进行公证处理,通过人民公证的方式,将这些互联网证据加以固化,消除互联网内容高速变化造成的置信度降低缺陷。但是,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双方律师往[……]
无效诉讼程序中,评价目标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通常需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这些现有技术用于评述的前提是符合规定要求,即达到证明标准。因此,无效程序中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并达到证明标准。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
最新的《专利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制: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往《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仅限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其载体必须是产品整体。而近年来,消费者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局部创新认可度越发提高,在产品越来越同质化的情况下,对于局部外观改进创新提出了更多的消费需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