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观专利呢?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所以,外观专利申请可以是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针对于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创新。同时,外观专利申请应当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一般产品的设计都可以认为是富有美感且符合工业应用要求。
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主要是通过六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进行确定。在专利权人对外观专利进行维权的时候,重点通过将六视图与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进而评价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在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要求肉眼观察;隔离观察/直接比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以完成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比对分析。
申请人可以在外观专利申请中提供使用状态参考图,展示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观察结果,帮助公众更好的理解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使用状态参考图在外观专利维权过程中,也可以辅助侵权判定。因为,许多外观专利产品本身较为复杂,非专业外观设计人员的律师和法官可以通过查看使用状态参考图,更快更准的理解外观专利保护产品形貌。所以,外观专利申请中附带一定数量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更有利于外观专利保护权的实现。
外观专利申请图片格式要求
1、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在提交电子系统的时候,必须控制六视图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同时,图片dpi在100-300之间,申请人可以将dpi调整到300以保证照片/图片的清晰度。换算成pix,则图片大小范围是300×800到4500×6600。
2、外观设计的图片上不能出现阴影或虚线,所有照片/图片的背景应统一使用一种颜色,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物品。
外观专利申请失败原因
对于外观专利申请而言,真正的困难往往不在于形状、图案的设计过程,许多外观专利申请失败,都是因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图片或照片未能够清楚完整的展现外观设计的要点。
关于外观专利申请中外挂件的处理
由于外观专利保护以六视图为准,因此出现在六视图中的任何部件都需要进行一一对照比较。因此,如果产品中出现外挂件,则需要特别小心外挂件对专利保护效果可能形成影响。
这里外挂件主要指可拆卸连接/活动连接于主体的附件结构。由于外挂件是活动结构,产品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外挂件实际结合状态具有较高的灵活性,缺少活动限制,使得外挂件位置/角度容易变化。如果外观专利的权利人想要使用外观专利进行维权,这些外挂件将会使得侵权判定过程的对比变得困难,以肉眼观察的时候,外挂件和专利中六视图的对应关系不易确定。侵权人可能以此为由,争辩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图片不同。
虽然,专利权人具有主动权,可以在取证过程中调整侵权产品的布置角度/方位,使得公证员拍照得到一一对应的照片。但是这种调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外挂件任何空间活动都会使得对应性变化,往往需要律师和公证员做大量的额外的工作,且即使反复调整也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最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时候,专利权人举证证据效力变弱,不利于法官认定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的相同/相似。
所以,对于具有外挂件的产品,申请外观专利时,最好是将外挂件进行拆除,依据专利法第2条规定,将产品的整体、局部、组件等分别申请外观专利。甚至,对于某些专用连接件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件进行申报。
如此申请得到专利组合以后,产品各个部分通过独立的外观专利进行保护。如果发现侵权产品,可以通过组合多个外观专利进行维权。由于外挂件拆解以后,分别申报的外观专利,各外观专利的六视图中特征较少,较为单一,容易和侵权产品判断出最高匹配度,达到相同/相似设计的认定目的。
如果侵权产品有刻意规避改动,还可以对未规避改动的局部零件/外挂件进行维权。所以,拆解组件的外观专利,可以更好的进行侵权对应关系判定。
在取证过程中,公证员也可以分别针对侵权产品整体系统的各个部分进行拍照取证,取证过程操作性更强,拍照得到的照片针对性也更强,能够和专利六视图更好的对应,故具有更好的保护效果。法庭对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和专利图片比对时,各维权专利评价设计点较少,使法官可以具体细化评判,快速确定哪些部分是直接对应,进而达到认定相同/相似的效果。
最后,对包含外挂件的设计进行拆解后,设计人还可以对各个部分分别做相似设计,达到N×N的保护情况覆盖(N个部件×N种设计)。对于那些微小改动调整,不影响整体观察效果的,可以通过多个相似设计进行全面覆盖。极大的提高专利组合的保护范围覆盖能力,缩小侵权人刻意规避设计绕开专利保护的可能。
在维权过程中,律师还可以就专利组合进行分类讨论,将侵权产品差异点对于产品整体系统可观察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析。即使在某一部分存在一定差异,由于整体系统通过被分散到多个外观专利中,因此可以请求先行认定相同/高度相似的部分侵权。然后,就整体观察来看,差异点的贡献度高低,再请求认定差异点不具有显著性,说服法官以普通人肉眼观察能力,确认相关差异点容易被忽视,不影响整体相同/相似的评价结论。